|
㈠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、《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;组织实施国家、省、市、区价格方针、政策和法规。 ㈡指导、监督区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价格管理工作。指导企业价格管理。 ㈢协管国家制定的商品价格和行政事业机关收费,并组织具体实施,提出相应的价格和收费调整建议。 ㈣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范围,依法管理重要的商品价格、服务价格以及国家行政机关收费;制定区管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;制订作价原则、办法、合理安排各种差价和比价关系;发布价格公告,组织价格听证。 ㈤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,制止价格垄断、低价倾销、价格欺诈、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,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。 ㈥依法组织、指导全区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;健全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;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乱收费案件及不正当价格行为;协助上级物价部门下查一级工作;推行明码标价;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工作。 ㈦“定规则、当裁判”,规范政府价格管理行为,推进依法治价。依照国家法律法规,制定价格管理政策、规定,调解、仲裁、协调各种价格纠纷和矛盾。 ㈧依法开展司法、执法机关的涉案资产、道路、车辆损坏、罚没物等价格评估和价格认证工作;开展各类资产和抵押物、过期无主物、留置物等物品的价格评估工作。 ㈨承办区政府及上级物价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