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扬价工〔2005〕127号 扬州自来水总公司: 你公司《关于请求调整自来水基本水价及乡镇用水等价格的报告》(扬水[2005]4号)收悉。根据《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扬州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》(苏价工[2003]32号)、《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》(苏价工[2004]136号)、《省物价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有关问题的批复》(苏价工[2005]27号)等有关文件精神,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,现就我市市区等自来水价格调整事宜通知如下: 一、调价水平 市区各分类到户水价标准:民用水由每吨2.20元调为2.50元;工业用水由每吨2.40元调为2.70元;一般经营用水由每吨3.00元调为3.30元;宾馆用水由每吨3.10元调为3.40元;特种用水由每吨3.30元调为3.60元。以上各分类价格组成详见附表。 市区环卫、绿化、消防用水价标准:每吨按1.30元收取。 实行区域供水供乡镇自来水价格标准:由每吨1.30元调为1.44元。该供水价格暂免收取污水处理费、水资源费。分类到户价由各区物价局(办)核定,但不得高于市区分类到户价。 市自来水公司直供到市郊村组集体抄表的自来水综合价格每吨为1.70元,免收污水处理费、水资源费。 二、调价时间 自2005年7月1日抄见水量起(即从2005年6月1日起的用水量)执行。 三、相关事项 涉及水价调整的其他事项仍按我局扬价工[2003]3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,并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。
二○○五年五月三十日
|